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剑阁 北京催债: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
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
 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
  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
  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
  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
  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
  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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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
剑阁县位于四川盆地北部边缘,守剑门关险,是连接四川与陕西、甘肃的通道,战略地位十分重要。地理上,介于东经105度09分至105度49分和北纬31度31分32度17分之间,总面积3200平方公里,地势西北高,东南低,低山地貌特点显著。它的四周,东邻苍溪县,西界梓潼县、江油市,南连阆中、南部县,北接广元市中区,108国道、宝成铁路纵贯境内,嘉陵江依县东而流,交通快捷方便。全县辖12区(开发区)57乡(镇),人口67万。县城普安镇(座落在县中部偏北的汉阳山麓、闻溪河畔,城区面积2.5平方公里,常住人口4万余人,现为全县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中心)由于交通、水资源等制约因素,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,2000年6月22日,国务院批准同意,剑阁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普安镇迁至下寺镇。剑阁县历史悠久,早在公元前三世纪,剑阁的先民就聚集、繁衍于斯,以他们辛勤的劳动和智慧创造了极富特色的川北农牧文明。东汉末年,剑阁境内即有汉德县建制,东晋永和三年(公元347年),于晋寿县境内新置剑阁县(治地在下寺镇大仓坝)与汉德县同属梓潼郡。唐先天二年(公元713年)设剑州,民国二年改州为县,因境内有“剑阁道”而称“剑阁”。1949年12月18日剑阁解放,初属川北行政公署剑阁专员公署,1953年后改隶四川省绵阳专员公署,1985年5月再改属广元市管辖。